1、动议,即向有行政立法权限的行政主体提出要求进行某项行政立法的建议。动议的功能类似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它是行政立法程序启动的一个条件;
2、预告是行政立法主体将行政立法的草案通过公布的方式告知公众的行为。它类似于行政决定程序中“告知”程序。预告的功能在于让公众了解行政立法草案的内容,以便公民决定是否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
3、听取意见程序,听证的具体步骤:通知---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举行---听证笔录;
4、听取意见程序,座谈会、论证会作为一种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程序,与听证会相比较之简单、随意。但是,它们也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立法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
5、听取意见程序之三:信函、电子邮件等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听取公民对行政立法草案的意见是行政立法程序发展出的一种新的听取意见方式;
6、决定行政立法草案在听取公民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由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法规、规章。因行政机关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故行政首长可以在听取其他行政机关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定;
7、公布系行政立法的最后一个程序。行政立法草案经行政立法机关负责人决定通过后,便成为行政法规、规章。
1、与法令相符合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制定命令等规范时,相应机关必须使该命令等规范与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的宗旨相符合,这里所指的“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不仅限于委任命令规定委任根据的具体条款,而且还包括依据该命令等规范制定的制定实施制度的法令,同时,该原则还要求命令等规范与构成其制定根据的法令的宗旨相符合;
2、适应社会经济情势原则。在命令等规范制定之后,相应的制定机关还因此承担着在此之后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在必要时检讨该规范的内容以确保其具有合理性行政立法的程序共分为7步,依次为动议、预告、听取意见、决定和公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设行政立法时必需遵守两个基本原则,与法令相符合的原则和适应社会经济情势原则。
1,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3,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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