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营业收入。应当计入销售(营业)收入项目的收入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计入到销售(营业)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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