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
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
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
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
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等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八、虐待被监管人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
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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