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可以旁听。但是,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也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旁听。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微信、邮件 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应当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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