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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由谁承担?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6-23 浏览:
导读:运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由谁承担?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有哪些?接下来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运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

运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由谁承担?

  方式一:承运人责任险丙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付车上受伤乘客,随后可依据甲保险公司对小轿车承保的交强险、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实行代位追偿;对乘客赔付后,其他损失根据车险处理方式赔偿,即甲、乙保险公司分别就交强险和三者险赔付对方,车损由各自的车损险公司负责。

  方式二: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乘客进行赔偿,对乘客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险和甲公司三者险按事故定责比例进行赔偿;对乘客赔付后,其他损失根据车险处理方式赔偿。

  方式三: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乘客进行赔偿,对乘客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险公司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随后可依据甲保险公司对小轿车承保三者险按责任比例实行代位追偿;对乘客赔付后,其他损失根据车险处理方式赔偿。

  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由谁承担?

运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由谁承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进行了规定: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影响运输安全的因素有哪些?

运输损害的赔偿方式是什么?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由谁承担?

  1、设计规划存在缺陷

  现代化交通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类道路建设日新月异,但受设计规划、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大多数道路建设是在原有的道路基础上改建或扩建,部分道路防护措施不到位,规划设计存在较大缺陷,造成人车混行、路况复杂,达不到车流、人流安全通行的要求,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2、路面交通设施不配套

  受综合协调机制、设施更新维护、道路翻修养护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道路建设部门在开展道路修建和日常维护工作中,导致道路交叉口、信号灯、限速标志、减速带、标牌、标线等设施不够完善,不能起到对驾驶人的预先警示作用。

  3、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不高

  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认识肤浅,不能自觉遵法守规,在驾驶车辆时存在着侥幸心理,随意变道、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也成为人为性的道路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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