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通缉是对在逃人员的一种抓捕追逃方式。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是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改用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外逃,也可以采用通缉措施。
在逃人员被抓获或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后,通缉的目的已经达到,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后办理撤销手续。反之,只要是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的,是不会对网上通缉令进行撤销的。否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嫌疑人到案的情况下,还继续通缉就存在自相矛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悬赏通告的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这是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结案的时间。
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是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结案的时间。
无论以上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制作好判决书时即为审结之日,一般而言都会在当天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活动分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在以上任何一个阶段,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进行处理。如办案单位认为已经查清楚,证据已经固定,可以决定返还。如查明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则三日之内予以退还。如果是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审结时,该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则予以依法没收,如果不存在这个情况,则可以联系主办人予以退还手机。
所以,从以上可以看,只要法院不按照没收作案工具处理的话,一般手机都是可以取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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