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借贷行为、借贷双方财务差异明显、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等。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归还借款、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明知借款人无效仍提供贷款,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不还。处理方法如下:
1.向借款人发送还款提醒,要求还款;
2.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借款人有权对还款义务进行抗辩;
3.收集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相关证据。如有相关证据,借款人丧失不还款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民间借贷】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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