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我国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父母没有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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