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夫妻公积金可以一起用,但只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夫妻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共用医保卡。因为社保卡只能是参保人所有和使用,但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某些城市试点的“医保共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给配偶、子女、父母等支付一些费用,但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为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需要急诊,抢救的,可以在协议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
因为抢险必须使用的药物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有统筹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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