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一般是有赔偿的。一般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来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
末位淘汰这种行为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末尾淘汰制度中处以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末位淘汰制不是我国《劳动法》上的规定,它属于绩效管理制度中的一种,虽然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并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当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企业只因为员工在末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企业应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员工管理,比如通过培训、调岗等方式来帮助员工提高工作能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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