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并不是根据医疗机构过失的大小或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确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来确定。因此,即使医疗事故没有造成患者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相关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医疗机构需要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遭受其他精神痛苦或精神创伤,医疗机构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
3、医疗事故必须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
4、医疗事故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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