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持卡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信用卡没有还款意愿,并且故意拖欠信用卡欠款不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二是未到银行催收阶段,采取潜逃、藏匿等手段逃避催收。
3、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4、多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如果只有一次恶意透支行为,其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连续三个月以上多次进行恶意透支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多次进行恶意透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
3、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5、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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