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要会见看守所的当事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认律师资格与会见资格:律师需要确认自己的执业证件完整有效,并与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证明同步。这是会见前的必要准备,也是律师身份和会见资格得到确认的前提。
2、预约会见:律师需要通过电话或看守所指定的平台进行会见预约,提供律师个人信息、执业机构、当事人信息以及预约会见的时间等内容。
3、准备会见材料:律师在预约会见后,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律师证、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这些文件需在会见当天带至看守所,以供查验。
4、到达看守所:在预约的时间,律师要到指定窗口进行登记,并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工作人员会对律师的证件和委托关系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律师将被引导至会见区。
5、进行会见:律师与在押人员的会见通常在监控设备的监督下进行,但应保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谈内容不被监听。律师应充分利用会见时间,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筹备辩护策略。
6、整理后续工作:会见结束后,律师应根据与当事人的交流情况,及时整理信息,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书,如申诉、控告、辩护意见书等。必要时,律师还应与案件的主办机关进行沟通,反映相关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会见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2、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3、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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