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施行以来给我国的农村带来了很大的收益,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在对农业的要求不断提高。
1.其优点是解放了我国的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各农业工作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就当时我国农村的状况来说,并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其次,以家庭为单位可以解决做多做少都一样的平均主义的出现;农业活动的主要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以家庭为单位来经营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责任心。
2.但是与此同时,因为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经营,导致规模很分散,难以形成大规模的经济系效益;农民不能自由支配土地,限制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农业和科技的结合;农技基本设施长期下来农业生产成本太高;因为分散经营,所以农业生产管理成本会大大增加;缺乏规范化的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承包方不能够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条款来使用土地,如果需要进行农业生产方式的调整,那就是承包合同的变更,此时必须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且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的基本要求。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要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拥有的权利和应当旅行的义务。承包土地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来利用土地,以及有保护所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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