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完全不考虑感情、意愿等因素,仅仅以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而缔结的婚姻。这种婚姻通常缺乏感情基础,容易导致婚后夫妻关系紧张甚至破裂。要认定是否构成买卖婚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双方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或利益驱动。在买卖婚姻中,一方往往是以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方的结婚承诺或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例如,通过支付金钱、房产等财产或者承担其他义务来获取结婚资格等。
2、双方是否有虚假陈述或不诚实的行为。在买卖婚姻中,双方可能会隐瞒真实情况或作出不实的陈述,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例如,虚构家庭背景、伪造身份证明等。
3、双方是否存在强制性行为或胁迫情形。在买卖婚姻中,一方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来强迫另一方结婚,或者利用各种手段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和威胁,使其不得不接受不幸福的婚姻。
4、是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买卖婚姻通常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和谴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买卖婚姻属于犯罪行为。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构成犯罪的以拐卖妇女罪予以刑罚。买卖婚姻是无效婚姻,男女双方及亲属可以申请撤销该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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