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不需要撤销。无效婚姻是指夫妻双方因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婚姻无效。一旦婚姻被宣告无效,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该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无效婚姻不需要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原因:无效婚姻是因为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为存在胁迫结婚的情形。
2、申请主体: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国家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
3、申请时限: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再支持其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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