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的规定,适用于双方当事者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当事人双方持有效证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名并按指纹。
2、受理: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交双方当事人留存。
3、冷静期:两个“冷静期”,一是申请离婚冷静期30天,冷静期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届满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冷静期最后一天。冷静期最后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二是审查登记期30天,审查登记期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30天,期间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双方单人二寸红底照片两张,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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