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追尾后最后一辆车不一定是全责,责任的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前车在掉头、压实线行驶、恶意加塞或切线、溜车或倒车等情况下发生追尾事故,前车驾驶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如果两车并排同向而行,中间为虚线可以掉头或转弯,此时一车突然加速超前掉头,在掉头的过程中后车闪避不及与之发生碰撞,前车车主要负全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多辆车追尾的情况下,处理方式如下: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2、立即报警,交警到来后会勘察现场、调查,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3、如有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进行伤残鉴定,以伤残鉴定的等级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4、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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