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选举与被选举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其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剥夺其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正常人的区别在于他们失去了政治权利,并且这种权利的丧失是不可逆转的。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指将犯罪分子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强制地永远剥夺。而正常人即没有犯罪的人,其拥有完整的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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