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收养公证需要的材料因不同情况而异。具体如下:
如果收养人未满30周岁,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以及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或身份证明等材料。
如果收养人已满30周岁,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以及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或身份证明等材料。
此外,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需要提供华侨身份证明。如果是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收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需要提交收养人的书面申请、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2、如果收养的孩子未满14周岁,可以直接凭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
3、如果收养的孩子已满14周岁,需要提交收养关系变更书或终止书、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等材料。
4、收养的孩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符合“父母无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但未依法履行对被收养人的抚养义务的”等条件,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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