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特殊情况外监护权不可以随意变更,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的责任与义务,监护人有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
监护人种类分为以下情况:
1.根据被监护人年龄,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2.根据监护权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监护权、指定监护权等;
3.其他分类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条件:
首先,在未成年人父母都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变更监护人时,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母、成年兄、姐等。
其次,当未成年人的父母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在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姊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述公民或组织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可以依法送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但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死亡的条件下,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姊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收养法》第13条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性或威胁其健康成长可能的,允许其监护人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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