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和收养在法律上具有相似的意义,都指通过法律手续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收养人被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被称为养子、养女。在领养过程中,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领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领养和收养的目的都是为了给无父母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保障儿童的权益。因此,领养和收养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在称谓上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收养孩子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手续和条件。
首先,需要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和抚养能力的证明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其次,收养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和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此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最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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