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也就是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要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没有效果的,应该准予离婚;如果夫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法院调解教育,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不愿谅解,坚持离婚的,应该判决准予离婚。要是一方有家暴行为,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了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该得到适当照顾。所以,无过错方会多分点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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