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可以起诉。如果因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存在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以及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可以予以立案。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起诉状及其副本,数量需与被告人数相符。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多种类型,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类型:
1、混淆行为:这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4、侵犯商业秘密: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行为。
5、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6、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强行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亏本销售、串通招标投标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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