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是多久?
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将被视为接受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管辖地?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确定主要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等因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如下:
1. 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该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2. 用人单位所在地: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履行地不明确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3. 劳动者实际工作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建筑施工、矿山等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管辖地。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管辖地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并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管辖权异议在劳动争议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劳动争议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对该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利提出质疑。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主要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认为受理机构不符合上述地域管辖的规定,或者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于劳动争议诉讼而言,同样适用。其中提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 若涉及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至三十条有明确规定。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可能需要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具体审理法院。此外,专属管辖则是指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如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在劳动争议中专属管辖的情况较为少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按照法定的答辩期间及时提出,否则可能丧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尽早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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