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亲子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首先,若对亲子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先核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事亲子鉴定业务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鉴定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资格。
其次,可对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质疑。如认为鉴定过程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例如未按规定采集样本、未保持样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方法不科学等,可以此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再次,若对鉴定结论存疑,可在法庭上提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相关法条: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如何在法庭上质疑并推翻亲子鉴定结论?
亲子鉴定结论作为科学技术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对亲子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尝试推翻。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鉴定程序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且收集、提供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如果亲子鉴定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不公开透明、样本采集和保管环节存在瑕疵等,律师可据此质疑其结论的有效性。
2. 鉴定方法科学性:若亲子鉴定采用的方法过时或者在业界已不再被认可,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与医学科学原理相悖,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邀请专家出庭质证,以证明原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存疑。
3. 鉴定结论准确性: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有力证据(如医疗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存在严重冲突,或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鉴定结论,律师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的规定,提交新的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2.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在法庭上质疑并推翻亲子鉴定结论,关键在于发现并揭示鉴定程序、方法或结论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律程序提出合理质疑及申请,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力求使法庭采纳己方观点,从而改变原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对亲子鉴定结果提出异议需基于法定程序和充分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和方法的合法性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提出异议,既能保证司法公正,也能避免因错误鉴定结果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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