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并不等于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满,并不意味着刑罚的执行完毕,而是意味着罪犯在考验期间没有再犯罪,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已经完成了考验期,可以解除刑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假释考验期满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完全执行完毕,罪犯在考验期间仍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且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措施和行为准则。同时,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表现良好,也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再次犯罪,可能会被重新收监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考验期再犯罪的处理方法如下:
1.撤销假释,执行原刑罚。
2.构成累犯的,应当按照累犯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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