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待遇原则如何体现在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中?
差别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灵活性条款:WTO规则中包含了一系列适用于发展中的国家的灵活性条款,比如在实施减让承诺、市场准入、补贴控制等方面给予发展中的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和更宽松的标准。
2. 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中的“关于适用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对发展中的国家的具体优惠措施,如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援助、贸易便利化等。
3. 豁免权和防御机制:发展中的国家在面临经济危机或贸易冲击时,可以援引WTO的相关规定请求豁免部分义务或启动特定的防御机制以保护本国产业。
相关法条: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十八条及其附件四
WTO各具体协议中有关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例如《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发展中国家在WTO中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发展中的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享有一系列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获得更长的过渡期以适应新规则、得到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以及在履行某些义务时享有灵活性等方面。具体包括:
1. 过渡期安排:根据WTO协议,对于新的市场开放承诺或规则调整,发展中的国家可以要求更长的过渡期来逐步实施,以便其国内产业有足够时间进行调整。
2. 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WTO通过《技术援助与培训计划》等机制,确保发展中的国家能够获取必要的技术和知识,提高其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能力,增强其执行WTO规则及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
3. 特殊与差别待遇(S&D条款):WTO许多协定中含有对发展中的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允许发展中的国家在履行某些义务时享有较低的标准或延后履行期限,如在农产品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4. 发言权保障:发展中的国家在WTO决策过程中应得到充分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例如,在部长级会议和其他高级别会议中,应考虑发展中的国家的特殊利益和关注点。
相关法条:
1. 《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定》第12条、《农业协定》第13条等,规定了发展中的国家享有额外的过渡期。
2. 《WTO技术援助与培训计划》以及《关于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援最不发达国家的决定》,为发展中的国家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依据。
3. 在多个WTO协定中,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都包含有对发展中的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4. WTO框架下的各种宣言和决定,如《多哈宣言》、《香港部长宣言》等,均强调了对发展中的国家的关注和支持,并致力于改善其在WTO内部的代表性与话语权。
差别待遇原则是WTO致力于全球经济平衡发展和包容性增长的重要体现,它通过对发展中的国家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确保了发展中的国家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同时,能够获得必要的政策空间和资源支持,以便更好地融入全球贸易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有效落实这些待遇措施,仍需要WTO成员国共同探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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