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但实践中,被告通常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认为应在十五日内提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辖权异议应在何时提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某一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一般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防止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又提出,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这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逾期提出的异议可能会被视为放弃权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天内,即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可能会失去异议的权利。
约定的民事诉讼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的管辖地冲突时,如何处理?
当约定的民事诉讼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管辖地出现冲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要看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的解决法院,且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这个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优先于法定管辖地。如果约定的管辖地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对于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当事人约定由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就会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约定的管辖地与法律规定冲突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条款,以合法有效的约定优先,否则应遵循法律规定。
对于被告来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一般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提出,可能会丧失异议权,法院将按照原定管辖继续审理案件。在实际操作中,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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