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提取,存储期限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意味着,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免除或减轻责任。
对于存储期限的调整,具体要看合同条款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存储期限。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至五百九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仓储费用支付标准及违约金条款是否明确?
在仓储合同中,仓储费用的支付标准和违约金条款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们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合同法》已被《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取代),合同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服务的内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基本要素仓储合同应明确规定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违约金条款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用,那么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高或过低,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如果过高或过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面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按期提取情况,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及时与对方协商调整存储期限,如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此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兼顾双方权益,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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