赝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取决于其使用目的和方式。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如果赝品仅仅用于个人学习、欣赏等非盈利目的,那么它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制造赝品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通过销售、展览或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包括因侵权导致的利润减少、复制品销量下降、许可使用费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通常涉及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入。
3、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一定的法定赔偿。这种赔偿数额通常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确定,但具体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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