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其中,“暴力”手段通常指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等;“胁迫”手段则是指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如以言语、行为等威胁被害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进行交易。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胁迫手段”应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的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买强卖商品,如强迫他人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如强迫他人接受不必要的服务或者拒绝提供必要的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如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退出某个行业组织、协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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