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与拘役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方式和期限。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而拘役则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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