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并非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都必然适用刑事和解,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害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和解建议或当事人提出和解申请;
2、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人员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主持和解;
3、双方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4、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和解协议的内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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