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可达到六个月零半个月。这一期限的设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审查受理:检察院首先会审查受理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阅卷与证据审查: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阅卷,并重点审查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3、补充侦查: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材料不齐全,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且以两次为限。
4、听取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可能会约见辩护律师、被害人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陈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5、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根据审查结果,检察院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6、制作法律文书:根据检察长的决定,检察院会制作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7、移送法院: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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