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在本案中该案件的当事人陈某和程某通过多次以虚假信息出售开锁工具以及汽车解码器,并且在后续顾客陈某强购买开锁工具并实施犯罪后,经过调查将陈某以及程某进行抓捕归案。
陈某和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且构成共同犯罪,均为主犯。陈某强另案处理,判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结果:陈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且属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程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犯罪方法包括犯罪的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
传授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私下的。
间接和直接都属于该罪范畴。
只要有明确的故意,即有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并希望或放任被传授者实施相应的犯罪,就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将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进行传授给他人,他人是否犯罪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构成。而教唆罪是让他人产生犯罪决意。
二者针对共犯的体现也不一样,传授犯罪方法罪导致的犯罪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而教唆罪会构成共同犯罪的。
刑罚方面,传授犯罪方法罪有独立量刑标准,而教唆罪需要以教唆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量刑。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