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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10-06 浏览:
导读:专利权终止后一般不可以延长,但在符合特定条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恢复请求的,专利权有可能得到恢复。但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接下来大律师网法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不可以延长。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无法通过常规途径进行延长。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发明专利权,如果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导致专利权人实际享有的保护期缩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就这种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专利权终止以后是否能恢复?

  专利权终止以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

  1、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专利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正当理由(如疾病、邮寄延误等)而造成的专利权终止,可以请求恢复专利权。

  2、时间限制: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的,需在障碍消除后的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但最迟不得超过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的,需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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