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可以中途暂停履行合同,但必须满足下列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1、法定事由: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2、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据上述法定事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了解情况并可能提供适当担保。
4、恢复履行或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则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合同存在且已生效:双方已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该合同已经生效。
二、法定事由: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行为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
三、有确切证据: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之一,才能行使中止履行的权利。
四、通知义务:当事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利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便其了解情况并可能采取相应措施。
五、恢复履行或解除条件: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如银行担保、履约保证金、抵押担保等),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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