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数据产权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条款概述
数据产权制度是指对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进行明确界定和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交易、激发数据创新活力、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我国正在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并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数据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为数据的合法交易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具体来说,数据产权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资源持有权: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
2.数据加工使用权: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一般来说,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用于内部使用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受法律保护。这为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安全管理、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数据安全是数据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数据安全法的实施为数据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个人数据产权,防止数据滥用和侵权行为。
1.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
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数据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为数据的合法交易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有助于降低数据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促进数据的流通和共享,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2.激发数据创新活力
数据产权制度保护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投入更多资源进行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同时,数据产权制度也为数据的创新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数据创新活动。
3.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
数据产权制度要求数据生产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通过明确数据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可以有效防止数据泄露、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
数据产权制度有助于推动数据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明确数据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规则,可以引导数据资源向更有效率、更有价值的领域流动,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价值。
5.增强企业竞争力
对于企业而言,数据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其数据资产,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同时,企业也可以利用数据产权制度进行数据的交易和共享,拓展业务范围和合作伙伴,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其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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