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几个核心要点:
1. 七日无理由退款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无理由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但已获相同商品/服务除外)。这一规定旨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冷静期”权益。
2. 规制“霸王条款”
明确了多种“霸王条款”的无效情形,如“本卡售出概不退款”、“转卡需支付手续费”等。这些条款因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
3. “卷款跑路”追责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4. 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消费记录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这一规定降低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增强了其维权能力。
如果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如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退款金额应根据实际未履行期限或已提供服务的价值进行计算。
对于经营者恶意逃避退款、构成欺诈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通常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存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情形,法院将认定该条款无效。在判决时,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决。
如果商场等出租方未对租赁场地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导致消费者受损的,出租方可能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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