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得弹性延迟退休。此类岗位具有公共管理属性,需确保人员更新与职务衔接的规范性。
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退休,不得弹性延迟退休。此规定旨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保障领导岗位的稳定性与透明度。
涉及安全生产、保密等特殊岗位的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及时退休,不得弹性延迟。此类岗位对人员年龄、身体条件有严格要求,延迟退休可能影响岗位履职质量或增加安全风险。
上述禁止范围以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为认定依据,非领导岗位或普通职工不受此限制。同时,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弹性延迟退休,充分保障职工自主选择权。
职工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方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例如,2031年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6年,弹性提前退休需满足申请时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或55周岁)。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需至少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双方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
职工选择弹性退休的,所在单位需不晚于退休时间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并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职工从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弹性退休。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延迟,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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