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权禁止业主使用公共车位,但需区分车位性质:
若车位属开发商产权且未售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但不得强制“只售不租”。若业主未购买或承租,物业经开发商授权可拒绝使用,但需提供可租赁选项。
若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的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仅有管理权。此类车位的使用规则(如收费、分配)需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物业无权单方面禁止业主使用。
若产权归国家,开发商仅有使用权,可出租但租期不得超3年。物业不得以“未购买”为由禁止业主使用,业主仅需缴纳管理费即可停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5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2条: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拒绝出租车位,否则可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不合法,开发商负有出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76条,规划内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开发商不得通过“只售不租”变相限制业主停车。
例如,2025年济南某小区开发商将未售车位全部上锁,仅允许购买者使用,法院判决其构成“服务严重瑕疵”,业主可主张减免物业费。
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处罚措施,如《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拒绝出租车位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8条: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拒绝出租车位,否则可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以上则是关于“公共车位管理”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