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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14 14:42:34 浏览:0
  2017年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作出了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
  2017年的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贸仲委)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将填补我国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

  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将为您解答中国首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是什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受案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经政府授权的或其行为归责于国家的其他任何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的国际投资争端。

  当事人之间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在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

  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作出了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照本规则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一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接受的,视为达成仲裁协议。

  2、规则的适用

  (1)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当事人约定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规则。

  (3)当事人约定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的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4)当事人约定依据本规则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仲裁,视为当事人放弃对仲裁管辖的豁免权。

  (5)本规则不妨碍应予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3、机构及职责

  (1)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履行主任的职责。

  (2)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3)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香港仲裁中心”),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4)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仲裁地在香港或者约定由香港仲裁中心仲裁的,由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不明的,由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的“中国首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需其他帮助欢迎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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