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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就业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

发布时间:2024-03-22 16:25:53 浏览:0
  网络平台就业者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是一个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尤其在共享经济、零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网络平台就业者的身份认定及其权益保障具有复杂性,但总体上,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网络平台就业者应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

网络平台就业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包括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组织从属性。对于网络平台就业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虽然其工作时间和地点相对灵活,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需要遵循平台的各项规章制度,且收入主要依赖于平台分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与平台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了对新型用工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劳动者对工作的控制程度、报酬支付方式等因素若网络平台就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满足上述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则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待遇。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用户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人员,其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平台下劳动争议适用何种法律调解?

在网络平台下劳动争议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网络平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网络平台上的劳动者满足了“从属性”特征,即接受平台的组织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且从事的工作是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此类劳动争议适用的主要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责任,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础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网络平台下劳动争议有直接指导作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以及诉讼程序等,适用于网络平台下的劳动争议调解。

4. 针对新型业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相关司法解释也提供了具体指引。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于已经符合确立劳动关系要件的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注:此处的条款是对新型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最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可能会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更新或调整)在网络平台下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并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最新的司法解释来判断和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网络平台就业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网络平台就业者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需要明确其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网络平台就业者与平台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应当被视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在实践中,许多网络平台就业者可能并不符合传统的劳动关系定义,例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往往与平台签订的是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也在逐步完善中,《社会保险法》以及各地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办法等文件,已经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明确了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里虽未明确提及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多地开始探索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工伤保险制度。

3. 例如,《深圳市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等地方性法规,为网络平台就业者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开辟了参加工伤保险的通道,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网络平台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需具体分析其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符合条件的网络平台就业者应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网络平台就业者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范畴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网络平台就业者与平台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时,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实践中,由于网络平台就业形态多样,相关法律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新经济形势下的劳动力市场变化。我们建议网络平台和就业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寻求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和指导,以实现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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