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图片新闻 >> 新闻详情

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诉讼?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09 浏览:
导读:现实生活中,合同在交易中十分常见。今天我们要将的是关于运输合同相关法律知识。运输合同是在运输活动中签订的合同,而运输合同也有好几类。尽管不同种类的运输,它们在运送的物品上、运输的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当它们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却是相似的。如果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诉讼解决?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下面由大律师网杭州专业合同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怎么诉讼解决?

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诉讼?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为便于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及时方便提起诉讼,保障旅客、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避免承运人间相互推诿,在下列情形下依法可选择诉讼方式:

  1、连续运输

  连续运输中,每个连续承运人只对因在其履行的运输区段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货物或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损坏以及旅客、货物或托运行李的延误承担责任。在旅客运输中,一般情况下每个承运人只对因本运输区段发生的事件(含延误事件)引起的各种损失承担责任,旅客或者是继承人也只能向发生该事件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运输合同明文约定由第一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的,承运人还应当对因其他运输区段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旅客或其继承人可以向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任何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向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在托运行李的运输中,旅客既是托运人,又是收货人,因此旅客既可以向第一承运人起诉,也可以向最后承运人起诉,还可以向向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连续运输中的所有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旦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连续运输承运人中的某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无论损失是否因该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区段的事件造成的,该承运人均应如数赔偿,然后该承运人可以向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承运人提出追偿请求。

  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2、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并存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仅向实际承运人起诉或仅向缔约承运人起诉,同时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既可以分别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起诉,也可以把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当有权提起诉讼的人仅选择两者中的一方提起诉讼的,被诉一方可以要求未被起诉方参加应诉,也可以行使相互追偿权。虽然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能一起被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是实际上二者之间并不是共同被告,其承担的责任不是共同责任而是连带责任,即对外联合承担责任,对内各自承担各自责任。

  为避免原告不当得利,原告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同时向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或单独向承运人提起诉讼,在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前提下,原告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都是相同的,且该赔偿数额受责任限额约束。

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怎么确定?

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诉讼?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管辖上,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这类纠纷有一个现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当然,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通说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杭州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杭州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诉讼?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1、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20%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2、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拒;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杭州专业合同律师为您解答关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