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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020信访一般几天给答复?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12 浏览:
导读:信访具有参与、监督两大功能。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信访”相关内容,那么,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信访一般几天给答复?信访答复不满意闹事会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020信访一般几天给答复?

  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一)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八)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上述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一般几天给答复?

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020信访一般几天给答复?

  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工作。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县级信访工作机构4日。此外,根据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诉求,应当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甄别处理,对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该诉求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答复不满意闹事会怎样?

哪些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2020信访一般几天给答复?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代表诉求;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务,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实施违法信访行为,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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