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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我国职业病共有多少类多少种?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12 浏览:
导读: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劳动场所进行职业活动因解除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但是并不是所有因职业相关的疾病都是职业病,我国法律有规定职业的种类,当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应前往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确诊后能享受工伤待遇。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职业病”相关内容,那么,我国职业病共有多少类多少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划分为几大类?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我国职业病共有多少类多少种?

2020我国职业病共有多少类多少种?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关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19种);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9种);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等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5种);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井下工人滑囊炎等3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划分为几大类?

2020我国职业病共有多少类多少种?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与生产有关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职业因素。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主要包括铅、锰、铬、汞、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氨、甲烷、氨、氮氧化物等。接触或在有毒的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多种职业中毒,如汞中毒、苯中毒等。

  生产性粉尘。主要包括滑石粉尘、铅粉尘、木质粉尘、骨质粉尘、合成纤维粉尘。长期在这类粉尘环境中作业,可能引起各种尘肺病,如石棉肺病、煤肺病、金属肺病等。

  (2)物理因素。

  异常气候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场所的气温、湿度、气流及热辐射异常。在高温和强烈热辐射条件下作业,可能引发热射病、热痉挛、日射病等。

  异常气压。高气压和低气压。潜水作业在高压下进行,可能引发减压病;高山和航空作业,可能引发高山病或航空病。

  噪声和振动。强烈的噪声作用于听觉器官,可引起职业性耳聋等疾病;长期在强烈震动环境中作业,会引起震动病。

  辐射线。辐射线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无线电波,可能引发放射性疾病。

  生物因素。如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及森林脑炎病毒、布氏杆菌等。

  (3)其他因素。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

  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个体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生产场所建筑设施不符合设计卫生标准要求。

  缺乏适当的机械通风、人工照明等安全技术措施。

  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设施,或设施不完善。

  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器具有缺陷。

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2020我国职业病共有多少类多少种?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1、对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看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此目录中,且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原国家卫计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程序进行诊断。

  2、如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一是向所在单位反映,查阅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档案,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和建议,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可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3、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职业病诊断机构同意受理后,劳动者可按规定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诊断资料的,或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卫健委反映,也可直接向诊断机构反映。

  5、经市卫健委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6、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局)申请仲裁。

  7、劳动者对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卫健委申请鉴定。

  8、当事人对当地卫健委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卫健委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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