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并且达到法定数额,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分别对盗窃罪和诈骗罪进行了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以及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谓多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对盗窃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一)第一个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以上均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的多少。
(二)第二个量刑幅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1、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文物的。
2、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具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一)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四)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第三个量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的。
2、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一)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四)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六)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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