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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怎样的?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1-20 浏览:
导读:当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怎样的?欢迎阅读了解详情,希望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怎样的?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怎样的?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部分: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 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项目是怎样的?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因为,尽管合同法调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当病人求助于医生治疗疾病,医生也同意对病人进行治疗时,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医生将做什么并未具体化、特定化,也就是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和具体的约定。实际上是将医生的责任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的默示协议的基础上。

  对于医患纠纷而言,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有力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注: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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