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主体: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
2、人身损害事实:指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包括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财产损失以及精神上的损害。
3、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医疗过错包括诊疗、告知、护理等环节的过错。
4、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规定,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并且医院被鉴定为全责的话,就需要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责任,需要承担60%至90%的责任;次要责任,需要承担20%至40%的责任;轻微责任,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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